[房屋出租] 溫西房東賠8.2萬被推翻 原因是這
溫哥華男子贏得了一項針對其前房東的 82,000 加元的判決,但由於BC省最高法院法官裁定導致該判決的程序不公平,他可能無法收到這筆錢。

據法官陳安妮塔(Anita Chan)周三公布的裁決,該案件已被送回省住宅租賃部門進行重新審理。
華裔房東A(化名)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對 RTB 裁決進行司法審查,該裁決將迫使她向前任房客B(化名)支付 82,380 加元,相當於他以前每月 6,685 加元租金的 12 個月租金總額。
B首先向 RTB 提起訴訟,尋求賠償,理由是A惡意驅逐他,並聲稱她計劃搬進該房產,但實際上並未這樣做。
法院判決書沒有具體說明該房產的具體地址,僅稱其“面積約 8,000 平方英尺”,位於溫哥華卡地亞街,占地一英畝。
判決書稱,該房產上還有一棟獨立的附屬房間,但B租下了主屋。
詳細信息表明該住宅位於溫哥華富裕的肖尼西 (Shaughnessy) 街區。
判決表明,B於 2016 年 10 月開始租房,每月支付 6,000 加元租金。
2022 年 9 月,A以房東要使用為由,發出為期兩個月的通知。
B於2023年1月搬出,這時他的租金每月上升至6,685加元。
BC省的住宅租賃法允許房東驅逐房東或親密家庭成員打算占領租金單位的情況下,驅逐租戶。
法律要求房東在進行這種驅逐時真誠地行事,並在合理的時間內占領該單位。
B尋求RTB的賠償,因為他認為A沒有像她聲稱自己那樣占領該物業。
法院裁決說:“租戶提供了證據,表明他從2023年1月開始就經常在該地區,因為他的新住址在附近”。
“他提供了證據表明,他搬出後,物業上的大門仍然被鎖定,垃圾箱不動,游泳池狀況惡化,他留下的戶外家具仍然留下來”。
租戶辯稱,房東提供的許多照片顯示了附屬房間,而不是主房子。
據法院的裁決,房東A提供了上述照片,以及“公用事業賬單,外賣食品訂單,短信和顯示出租地址的身份證的照片”。
A告訴RTB,她從2023年2月開始占用了該物業,最初是在主要房屋進行翻新時在附屬房間中睡覺。
裁決寫道:“她提供了證據表明她在主屋裡使用了房間,例如廚房做飯,以及娛樂客人的起居室和餐廳”。
到2023年4月下旬,房東的證據表明她正全職在主屋裡住。
房東還傳喚了一名證人參加聽證會,但該證人最終沒有出庭作證。RTB 仲裁員駁回了她的請求,稱 "如果我們需要她,可以再傳喚她"。
隨後,仲裁員、房東及其律師均未要求證人返回,仲裁員堅持認為,聽證會不應延長至超過一小時的時限,也不應休庭並在稍後日期重新開庭。
房東A在司法審查的請願書中辯稱,這一過程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因為她沒有機會讓證人作證。
租戶B辯稱,在規定的時限內傳喚證人是房東或其律師的責任,但法官並不同意,他認為 "確保證人提供證據並不是誰的責任"。
房東還辯稱,仲裁員的裁決--裁定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她在被驅逐後實際占用了房屋--"明顯不合理",但法官拒絕做出這樣的裁定。
法官撤銷了仲裁員的裁決,將案件發回 RTB 重新審理。
Ref: https://www.bccourts.ca/jdb-txt/sc/25/05/2025BCSC0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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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編譯報道:一名
據法官陳安妮塔(Anita Chan)周三公布的裁決,該案件已被送回省住宅租賃部門進行重新審理。
華裔房東A(化名)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對 RTB 裁決進行司法審查,該裁決將迫使她向前任房客B(化名)支付 82,380 加元,相當於他以前每月 6,685 加元租金的 12 個月租金總額。
B首先向 RTB 提起訴訟,尋求賠償,理由是A惡意驅逐他,並聲稱她計劃搬進該房產,但實際上並未這樣做。
法院判決書沒有具體說明該房產的具體地址,僅稱其“面積約 8,000 平方英尺”,位於溫哥華卡地亞街,占地一英畝。
判決書稱,該房產上還有一棟獨立的附屬房間,但B租下了主屋。
詳細信息表明該住宅位於溫哥華富裕的肖尼西 (Shaughnessy) 街區。
判決表明,B於 2016 年 10 月開始租房,每月支付 6,000 加元租金。
2022 年 9 月,A以房東要使用為由,發出為期兩個月的通知。
B於2023年1月搬出,這時他的租金每月上升至6,685加元。
BC省的住宅租賃法允許房東驅逐房東或親密家庭成員打算占領租金單位的情況下,驅逐租戶。
法律要求房東在進行這種驅逐時真誠地行事,並在合理的時間內占領該單位。
B尋求RTB的賠償,因為他認為A沒有像她聲稱自己那樣占領該物業。
法院裁決說:“租戶提供了證據,表明他從2023年1月開始就經常在該地區,因為他的新住址在附近”。
“他提供了證據表明,他搬出後,物業上的大門仍然被鎖定,垃圾箱不動,游泳池狀況惡化,他留下的戶外家具仍然留下來”。
租戶辯稱,房東提供的許多照片顯示了附屬房間,而不是主房子。
據法院的裁決,房東A提供了上述照片,以及“公用事業賬單,外賣食品訂單,短信和顯示出租地址的身份證的照片”。
A告訴RTB,她從2023年2月開始占用了該物業,最初是在主要房屋進行翻新時在附屬房間中睡覺。
裁決寫道:“她提供了證據表明她在主屋裡使用了房間,例如廚房做飯,以及娛樂客人的起居室和餐廳”。
到2023年4月下旬,房東的證據表明她正全職在主屋裡住。
房東還傳喚了一名證人參加聽證會,但該證人最終沒有出庭作證。RTB 仲裁員駁回了她的請求,稱 "如果我們需要她,可以再傳喚她"。
隨後,仲裁員、房東及其律師均未要求證人返回,仲裁員堅持認為,聽證會不應延長至超過一小時的時限,也不應休庭並在稍後日期重新開庭。
房東A在司法審查的請願書中辯稱,這一過程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因為她沒有機會讓證人作證。
租戶B辯稱,在規定的時限內傳喚證人是房東或其律師的責任,但法官並不同意,他認為 "確保證人提供證據並不是誰的責任"。
房東還辯稱,仲裁員的裁決--裁定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她在被驅逐後實際占用了房屋--"明顯不合理",但法官拒絕做出這樣的裁定。
法官撤銷了仲裁員的裁決,將案件發回 RTB 重新審理。
Ref: https://www.bccourts.ca/jdb-txt/sc/25/05/2025BCSC0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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